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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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山东龙豪置业有限公司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滨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货款721800元及违约金(以721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2%计算); 三、被上诉人山东龙豪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的本金360900元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5509元,财产保全费4129元,均由被上诉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8元,由被上诉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被上诉人山东龙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