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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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沂永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6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6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上诉人***、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借款1665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自2016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以90万元为限,利息和违约金超出90万元后按年利率6%计息); 五、上诉人***、上诉人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 六、驳回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平邑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