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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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临沂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金鹰美森家居有限公司 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 山东金鹰美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垫付款本金39,953,360.24元及利息(2020年5月21日前的利息为177,671.5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9,953,36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临沂金鹰美森家居有限公司的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临沂金鹰美森家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临沂金鹰美森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金鹰美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02.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美乐家电有限公司、临沂金鹰美森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金鹰美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