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冯丽燕、郑思鹏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号);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志均名下位于珠海市25栋3010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3011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3012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 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林雪峰名下位于恩平市(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46号(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 四、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开设于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账号为80×××37的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登记在变更保全申请人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恩平市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粤XX号]的查封。 上述一、二、三项不动产的查封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