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广隆燃具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71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215713.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以所欠货款215713.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6元,由原告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