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及御龙建设有限公司 巴东县玉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供应砂石料的货款583128元,并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负担316元,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诉讼保全费3435元,由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