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贷款本金170996.51元及至2020年4月26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7036.1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如被告***、被告***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被告***、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保定市清苑区抵押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超出部分归被告***、被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3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