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
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54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00元(已交纳),由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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