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9,520元,及逾期利息7,581.25元(计算方式:以39,520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6年5月31日至立案之日2019年7月26日,共计1151天);

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运费32,100元;

驳回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上诉人***承担1780元,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1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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