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9,520元,及逾期利息7,581.25元(计算方式:以39,520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6年5月31日至立案之日2019年7月26日,共计1151天); 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运费32,100元; 驳回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上诉人***承担1780元,被上诉人大庆市庆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1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