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超众汽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南京超众汽配有限公司货款29105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南京超众汽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负担268元,超众公司负担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负担535元,超众公司负担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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