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1302执155号 朱娟、戴龙、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 朱娟、戴龙与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汇入人民币185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675元从中后,还剩余182325元。在法院向申请人朱娟账户拨付2万元,向戴龙账户拨付162325元后,(2016)苏1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余款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向法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处理,至此,关于朱娟、戴龙与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