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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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绍兴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801.03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8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818元,由原告***负担1865元,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1749元。由各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