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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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损失3500元; 二、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8141元; 三、被告***对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5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50.5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