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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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书》有效。 二、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办理位于鞍山市高新区户,房号为A-1705,产籍号:42-107-42-1155的房屋产权产转移登记,及负担所需全部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4元(原告已预交5388元),由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