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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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