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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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3292.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794元(包含已支付的21500元)。 上述所有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元(缓交),减半缴纳910.5元,由被告***承担600元,原告***承担3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