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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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630元。 二、被告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涉案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时为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交付购房款50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