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张明芳共同所有坐落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丁家冲居委会八一路,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2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萍国用(2014)第123025号房产的过户手续。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瑞沣制釉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