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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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01584347M)持有的滦平县华兴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作价8,879,475元,股东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CM7031A),抵偿债务8,879,475元。上述股权及其相应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民初125号裁定对被执行人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滦平县华兴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的冻结。

三、注销被执行人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滦平县华兴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上设定的质押权登记(质押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由申请执行人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单方办理上述股权的质押权注销事宜。

四、申请执行人承德京泉商贸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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