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各类损失24146.99元,返还被告***垫付款1853.01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10510.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0元,本院退付其250元,***承担部分判决已包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