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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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392421.37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220691.82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金鸿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00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3元,减半收取计2651元,由原告***负担118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公司负担11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