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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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9251550元及资金占用费(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代偿资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代偿资金251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98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且占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4.74%股权(出资额8728万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且占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26%股权(出资额1572万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44元,公告费820元,共计94864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