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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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送到生效后七日内一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34355.50元(汇款户名: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账号:17×××2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