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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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6民初1621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住***。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