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921执保1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彭小华、黄山明: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申请彭小华、黄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事宜,本院依据(2020)湘0921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实施。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及申请人的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彭小华、黄山明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彭小华、黄山明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现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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