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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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3235.63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2.71元(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预付),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252.71元,由被告***承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