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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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3325元、住院伙食费5250元、营养费900元,合计169475元中的10000元。赔偿原告***(护工)护理费20507.2元、交通费5730元、残疾赔偿金29701元×20年×45%=2673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98546.2元中的110000,两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169475元+298546.2元-120000元)×30%=104406.3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