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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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兴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兴支行借款242920.6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金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兴支行结算系统为准。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兴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阜新市细河区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申请上诉,上诉人应当于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7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处理。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