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0-2251田海涛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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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本金59724.35元、本金罚息1500.96元,利息罚息13.99元,共计61239.30元(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59724.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诉前保全费632元,由被告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