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金500万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被告***、被告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7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被告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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