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金500万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被告***、被告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7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被告常州市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