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汇融鑫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汇融鑫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字5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字5812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字5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借款200万元的利息(2020年3月30日前利息20万元;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1.1%计算,从2020年5月30日起利息按月利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变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字58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借款100万元的利息(2019年11月12日前利息10万元;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1.1%计算,从2020年5月30日起利息按月利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变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字581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借款300万元的利息(2019年11月6日前利息30万元;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1.1%计算,从2020年3月30日起利息按月利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变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字5812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沈阳汇融鑫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