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锅炉(集团)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90153元,违约金496000元,合计1486153元; 二、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被告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2714560元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2元,由被告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7-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