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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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石家庄市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