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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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933元及违约金(其中以8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以1634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追偿该笔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3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400元,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