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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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全越龙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 浙江年兴龙纤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年兴龙纤维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并支付至2018年5月2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841804.67元,2018年5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年兴龙纤维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确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享有15102476.47元的担保债权; 四、被告全越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年兴龙纤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000000元、相应利息、复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浙江年兴龙纤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84元,减半收取计80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542元,由被告浙江年兴龙纤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对其中60900元部分共同负担,被告全越龙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39350元部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