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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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 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货款1772968.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以48481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836671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以13716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72968.47元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000元,合计31198元,由被告广州市隆圣皮革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