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滕州市东郭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滕州市东郭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0000元;同时,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滕州市东郭水泥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10270元,由被告滕州市东郭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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