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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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支付欠款本息38,013.97元及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等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负担14元,由被告***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