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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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 新国线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2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2141.7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1070.9元; 五、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16063元; 六、被告***、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3184.68元; 七、被告新国线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159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2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25元,由被告新国线集团(南京)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