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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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高辉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大森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款16627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6277.2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如果北京高辉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6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高辉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