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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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钢材款2100000元,支付利息2114元,合计2102114元,支付以5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支付以16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城分理处账号:32×××18-0069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为保全支出的保函费用4600元,合计546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10元,减半收取为11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