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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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普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超付款971896.51元,并给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品损失279803元,并给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4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6024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负担1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