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株洲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4199.26元及利息(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的付款责任; 三、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的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9元,由原告***、***负担4967元,由被告***负担4281元,由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81元,由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缴费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经营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