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液态气体产品供应及服务合同》及附件; 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价款12020.8元、设备使用服务费1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为6208元,后续违约金以22520.8元为基数,按0.5‰/天的标准从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违约补偿金10万元; 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立方液氮储罐(0.8MPa)、汽化器(150Nm?/h)、调整装置(双回路)、气站配套设施电源箱、截止阀、安全阀以及管道返还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驳回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0元,由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由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