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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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120857.04元及自2019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元,案件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