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国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山东国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邹平县宏创热电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099.96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国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邹平县宏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