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签订的编号为编号A:住:住字佛山分行南海支行2011年**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于2018年12月15日提前到期/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8年12月19日贷款本金172558.65元、利息7431.76元、罚息808.12元、复利238.45元,***又应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86%以本金172558.65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7431.76元计算复利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对购房人为本案被告***的座落于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三座914房【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编号为YC(2010)957316】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842.7元、财产保全费1405.67元合共5248.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