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址在南安市商品房交付给***使用;

二、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址在南安市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止,每日按***已付购房款801220元的0.02%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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