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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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共21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违约金853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当期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9.66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