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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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矩郡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广西矩郡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矩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矩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37元、保全费1832.49元,两项合计7069.49元,由原告***负担239元,被告广西矩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30.49元。本案鉴定费1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